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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2-16 | “艳照门”的主角们,谁有错?

    香港娱乐界发生“艳照门”事件,已变成一件跨界的社会新闻,几份大报章每日大篇幅头条报道,连篇累牍。整个春节期间,读者所见所闻,就是陈冠希与他一众明星女友们的照片。


    内地称之为“艳照门”,用“艳照”两个字还算厚道,既准确表达那些照片的属性亦不含贬意。


    “艳照门”事件绝对有特殊的重要性,因为不单是娱乐界,还影响至法律界、新闻界、警界以及新崛起的网络IT界。“战争”冲击着每个阶层每类族群对传统道德观念的再思考。也可以这样说,陈冠希不小心外泄的这批惊世骇俗的私密照,在无孔不入的网络世界中,已成为不能洗掉磨灭的历史一部分。它突破大众想象的底线,掀起了传媒疯狂的价值利用。不但成年人,中小学生,保守人士,都不能幸免地有机会或有可能接触到。不再是某些卫道士站出来力竭声嘶就能制止或降温的个案。一切操守、原则、界线,都因为这事件而必须重新“洗牌”。


    首先是阿娇“勇敢”地站出来面对大众 (也有人质疑这行为算不算“勇敢”),她不是张柏芝已嫁作人妇,她还要工作,所以必须面对。其实张柏芝也不需要用躲避的方法,我的意见是应该早点出来,尤其她家里人(丈夫)的支持,最重要!何况陈冠希都会在这两天回港交待事件!

    他们这些主角们,谁有错?

    我读了一篇同行的文章,他提出的一些观点,我觉得值得大家想想。我这位同行叫郭缱澂,他的文章标题是 《一些简单显浅的道理》。一起分享摘录如下:

    1、侵犯别人的私隐,未经当事人同意,是不道德的;

    2、侵犯他人私隐,认为他人私隐中不道德,是自己不道德在先;

    3、男欢女爱只要已属合法年龄,无论怎样,在不影响他人情况之下,是他们的事;

    4、你对偶像的期望,是你个人的事;期望有偏差,也是你个人的事,可以自我调整与他人无关。

    5、被侵犯私隐的,与公众利益无关,应是受害者;

    6、受害者,应予以同情,至少不应加倍伤害;

    7、窃取他人私隐,是盗窃行为,不应纵容;

    8、即使在合法途径之下,取得他人私隐,仍是不道德的行为;

    9、如自己不道德地窥探他人私隐,没权批评他人私底下不道德;

    10、谁都有权使用拍摄工具拍下个人私隐;

    11、不小心泄露个人私隐的只算不小心,不智,不等同发布罪;

    12、以非法手段窃取他人私隐并广泛发布,属刑事罪行;

    13、在你情我愿之下,私人拍摄床上亲热短片,非刑事罪,也不算不道德;

    14、万一在两情相悦之下拍了同类照片,如果认为他私下欣赏没有发布的企图,也没有违反道德操守;

    15、私下拍摄床照不能与盗取他人床照公开发布相提并论,不等于不拍床照就不会被公开的歪理合理化。

评论 (62) |  阅读 (?)  |  固定链接 |  发表于 01:15  | 最后修改于 2008-02-16 01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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